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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政论书79-82节 (第2/4页)
押在镇江市看守所,我们今天下午去了,不让会见,能送东西。从律师处了解,可能判3至7年,思想犯\良心犯。 巧的是,如判7年,正是神经预言的2019。葛亦民的网上帐号,已通过葛亦民夫人交付葛花维护。愿神保守葛亦民及这个末后的时代,阿门! 2012年9月11日 81、葛亦民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假新闻2,葛花炒作。抢救存档—-20220426葛亦民) 文号: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葛亦民,男,196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因在互联网创立神教,于2012年9月11日被镇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亦民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2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葛亦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1年至2012年被告人葛亦民在互联网创立神教宣传,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被告人葛亦民的供述,证人吴XX的证言,镇江市公安局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葛亦民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葛亦民对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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